思茅数字档案馆系统公司
来源: 发布时间:2020-07-07 点击数: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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思茅数字档案馆系统公司第一条 为推进山东省党政机关、人民团体、企事业单位档案工作高质量发展,推动全省档案事业有效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等有关法律法规,结合全省档案工作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政机关、人民团体、企事业单位及各中央驻鲁单位档案业务建设评价工作(以下简称“评价工作”)。
第三条 评价工作依据《山东省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评价标准》(以下简称《评价标准》,见附件1)开展,重点对评价工作开展年度(含)前3年的档案业务建设情况进行评价。
第四条 评价结果分规范单位、先进单位、示范单位(包含示范系统)三个等级。对照《评价标准》,经评价审核分数为80分(含)—85分(不含)为规范单位,85分(含)—95分(不含)为先进单位,95分(含)以上为示范单位。《评价标准》中加分因素是晋升和保持“示范单位”的必要条件。申报“示范单位”“示范系统”(含复查,下同)的,直属单位及系统档案工作85%(含)以上达到“规范单位”以上标准。
第五条 评价工作由省、市、县(市、区)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分级组织实施。
省档案局负责省直部门单位评价工作的初步审核、现场核查组织及结果审核,并会同省档案馆对全省评价结果进行公示、通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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